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伯龙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伯龙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02号机床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胡晓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伯龙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1号后楼5层。法定代表人:刘社利,具体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伯龙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尚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