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超峰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超峰,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程皖,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超峰、程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峰、程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