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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杨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杨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陈永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004152875,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北台子村。被告杨成磊,男,37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坤头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胜诉被告杨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