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杨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杨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陈永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004152875,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北台子村。被告杨成磊,男,37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坤头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胜诉被告杨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