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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非诉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叶平、刘晓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非诉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平授权委托人王晓冬被执行人江叶平被执行人刘晓燕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叶平、刘晓燕征收社��抚养费一案,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门计征决字第8410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叶平、刘晓燕应向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704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两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艳主动履行了人民币1元;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晓燕银行存款人民币6767.9元;2015年5月27日,本院向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江叶平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北上海经典广场7幢1305室的房屋办理了查封登记;2015年5月26���,被执行人刘晓燕作出了书面还款承诺:每年交纳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承诺书、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办理查封登记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门计征决字第8410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