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愚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成,总经理。被执行四川愚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愚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愚人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南岸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30200.0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