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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张丽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安,张丽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刘平安。委托代理人:马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安与被告张丽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安撤回对张丽霞的起诉。诉讼费收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文肖审 判 员  张 慎人民陪审员  XX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