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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芳翠、疏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保全费258元,合计448元,由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