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世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XX。被告范世江。原告XX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