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博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博民执字第327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2004)博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志英于2004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6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宜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4)博民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