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元美与肖作坤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作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4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元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董元美在海口市南大桥底下收集客户办理假证的信息资料,再由被告人肖作坤制作假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获悉制贩假证件可以非法获利,遂出资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海口市金宇路金宇花园X幢XXX房内组成制作假证的窝点。之后,董元美负责在海口市南大桥底下向兜售假证违法人员收集客户办理假证的信息资料,再由肖作坤按客户的需求在海口市金宇路金宇花园X幢XXX房制作假证件,最后由董元美将制作好的假证件拿到海口市南大桥底下交付兜售假证违法人员从而非法获利。2014年11月7日6时许,董元美携肖作坤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岗位证书、结婚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21本证件前往海口市南大桥底下交付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宇路金宇花园X幢XXX房抓获肖作坤,在该房内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各类假证件半成品3000余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的户籍证明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结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肖作坤、董元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作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董元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打印机二台、电脑主机一台、裁纸刀片二个、U盘一个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余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