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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9年12月10日,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陈某某酌酒,酒后打骂原告王某某,且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已不在原告王某某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