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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某某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某某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6945.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长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