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466、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张文彬、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玉、陈冬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陈冬美,张文彬,王玉,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66、00467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676-7。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冬美,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文彬,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玉,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桂集镇西垄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文彬、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敬美、王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台县创赢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拾伍万肆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