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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12栋4-2号。被告:宗纪东。被告: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102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