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12栋4-2号。被告:宗纪东。被告: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102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宗纪东,吉林省介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元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