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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定军与王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军,王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陈定军,男,生于1959年3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诗平,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定军申请执行王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