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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通合商贸有限公司与颜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5月27日核稿意见主审法官  签发打印8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深圳通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颜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通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陈小红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