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乙,现在北京打工。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与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即被执行人王某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抚养费1510元整,结清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并同意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