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弘与鹿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弘,鹿军,李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83号申请人王弘,男,199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鹿军,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爱萍,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弘与被申请人鹿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王弘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鹿军、李爱萍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孙玉以其晋K×××××号奔驰轿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鹿军、李爱萍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玉晋K×××××号奔驰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