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勇、黄巧梅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勇,黄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友章,男,慈利县三合口乡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黄巧梅,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5)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勇、黄巧梅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580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陈勇、黄巧梅的银行存款10765元(含诉讼费)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勇、黄巧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