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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邝某某诉叶某甲抚养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某某,叶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温国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柳柳,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继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邝某某和叶某甲于2008年11月22日在紫金县原附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名叫叶某乙(2009年7月7日出生)。2012年4月23日,因双方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邝某某与叶某甲自愿离婚;婚生女孩叶某乙由叶某甲抚养,跟随叶某甲生活,所有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邝某某有自由探望小孩的权利,叶某甲一次性补偿邝某某40000元等内容,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婚生女孩叶某乙由叶某甲负责抚养,并跟随叶某甲生活。2013年5月23日,邝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了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判决驳回了邝某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8月16日,邝某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了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邝某某的起诉。2014年5月8日,叶某甲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7日邝某某第三次向原审法院提起了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2014年11月17日,原审法院判决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变更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孩叶某乙由叶某甲负责抚养,跟随叶某甲生活,女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双方共同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叶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被原审法院判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由于叶某甲被判缓刑并未实际收监,这并不妨碍叶某甲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因邝某某没有提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故邝某某请求变更女孩抚养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邝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邝某某负担。上诉人邝某某上诉称:(一)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原审认定叶某甲未实际收监不妨碍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属认定事实不当。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影响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一是在给女儿提供必要生活、教育条件方面。叶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被开除公职,不再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其已年逾六旬,其经济收入没有保障,女儿叶某乙目前尚未满六周岁,正是准备踏入校园的年龄。叶某甲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支持其抚养叶某乙,其为叶某乙提供优质教育、学习条件的能力也因其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而大打折扣。因此,无论是在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层面或者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的层面,叶某甲履行其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能力都因其被判处刑罚而受到重大影响,该影响并不因为叶某甲未实际收监就不存在。二是在维系女儿与母亲、与社会的必要交流,促进女儿身心健康发展方面。叶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虽然叶某甲人身自由未被完全剥夺,但是仍有一定限制。在缓刑考验期内,叶某甲必须按照规定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必须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叶某甲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在维系女儿叶某乙与母亲、与社会的必要交流,促进女儿身心健康发展方面无法履行作为父亲的义务。此外,叶某甲长期阻挠邝某某行使其探视权,阻止女儿叶某乙与母亲见面,女儿长期无法与母亲交流,严重缺乏母爱,对叶某乙的身心成长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在对女儿言传身教,树立榜样作用方面。比起提供物质条件,为人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抚养教育义务体现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叶某甲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法给女儿叶某乙树立正面的、积极向上的榜样形象。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随叶某甲生活不利于叶某乙的身心健康。(二)原审认为邝某某没有提供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属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包含:(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因而导致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在多个方面受到重大影响。其正在缓刑考验期且年事已高,无论在物质条件方面,还是在促进女儿身心发展、言传身教的方面都无法满足抚养女儿叶某乙的必需条件。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女儿叶某乙的身心健康,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第(2)种法定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改判叶某乙由邝某某抚养。被上诉人叶某甲答辩称:(一)邝某某请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邝某某已两次起诉请求求变更抚养权均被法院依法驳回。离婚后叶某甲对女儿叶旋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邝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出现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事由。叶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判刑,但实际判缓刑,没有失去人身自由,不影响抚养教育孩子,其虽被开除公职,但退休后仍然可以领取退休工资,且叶某甲的儿子叶浪宏承诺在经济上帮助叶某甲,叶某甲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教育孩子,现有的状况没有改变孩子生存教育环境,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不能因为犯过错误就剥夺作为父亲抚养孩子的权利。(二)因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孩子,邝某某诉讼目的是想以零成本获得房屋的居住权,这种心态已不适合抚养教育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如果判决孩子由邝某某抚养,则对叶某甲极不公平,违反公平原则。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邝某某二审时自认其目前在深圳市佰晶炜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三、四个员工共同居住在公司宿舍。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上诉人邝某某请求变更小孩叶某乙由其抚养是否应当支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邝某某和叶某甲于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7月7日生育了一个女孩叶某乙。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叶某乙由叶某甲抚养,跟随叶某甲生活。邝某某请求变更小孩叶某乙由其抚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规定,认为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导致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在多个方面受到重大影响,其正在缓刑考验期且年事已高,无论在物质条件方面,还是在促进女儿身心发展、言传身教的方面都无法满足抚养女儿叶某乙的必需条件,跟随叶某甲生活不利于叶某乙身心健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小孩叶某乙目前六岁,需要成人照管。叶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没有失去人身自由,现叶某甲已退休,有充足的时间照管小孩,且离婚后一直照管小孩,与小孩叶某乙已建立一定的父女感情,其虽然被判刑罚,但对抚养教育孩子没有重大影响。邝某某目前在深圳市佰晶炜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三、四个员工共同居住在公司宿舍,其没有更多的时间照管小孩。原审对邝某某请求变更小孩叶某乙由其抚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邝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邝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运生审 判 员  邓天仕代理审判员  袁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慧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