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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麒燊与宝鸡市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麒燊,宝鸡市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杨麒燊,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27日,住宝鸡市上马营一段*号楼。被执行人宝鸡市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49号,证件号码55219058-6。法定代表人黄先魁,董事长。杨麒燊与宝鸡市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是为申请执行人杨麒燊补缴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麒燊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字第002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