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福林、朱钰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林,朱钰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柳青。被告刘福林。被告朱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林、朱钰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福林、朱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6元,由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欢欢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