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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高某,市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