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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利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利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峰,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利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