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利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利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峰,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利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