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异7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济执异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鲁执复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对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其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山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戴伍建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