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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厚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黑龙江巷25-5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宇,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厚英,女,51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厚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