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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雅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雅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路营山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娇,系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蓬分理处主任。被告:杨雅九。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雅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