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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圣帮与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帮,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商初字第189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圣帮,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许永成,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郑皓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艳青,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圣帮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迅技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圣帮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成,被告商迅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磊、郭艳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圣帮诉称,2014年1月,原、被告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原告刘圣帮委托被告商迅技术公司开发“赛奥夫”网站项目。双方约定,被告商迅技术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前完成开发工作。原告刘圣帮依约支付了9000元预付款,但被告商迅技术公司至今未能完成开发工作。经原告刘圣帮多次催促,被告商迅技术公司最后直接声称无法完成网站开发,预付款也不予退还。被告商迅技术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9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450元(以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五标准,自2014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圣帮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复印件),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证据2、收款收据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预付款9000元的义务;证据3、原、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摘录20页(打印件),证明被告长期拖延履行,被告因技术能力无法完成开发的事实;证据4、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原、被告所有的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对方存在过错;证据5、原告从被告开发网站上的截屏,证明被告没有完成开发目标。被告商迅技术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反诉原告商迅技术公司与反诉被告刘圣帮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书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商迅技术公司按照刘圣帮的要求对网站进行了制作,但在刘圣帮未及时全面向商迅技术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的详细要求及未办理教育类网站前置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商迅技术公司依然尽职的完成了合同约定网站的建设工作。因双方并未签订网站建设的详细书面方案,后期刘圣帮不断对商迅技术公司所建网站提出局部修改意见,商迅技术公司本着诚信尽职的原则,按照对方的要求不断对网站进行细微的修改和调整,网站所有建设工作均已经完成。2014年7、8月份,刘圣帮因经营决策失误,欲放弃网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付剩余建站款1.7万元。故刘圣帮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商迅技术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但刘圣帮应支付剩余建站款1.7万元。请求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刘圣帮支付反诉原告商迅技术公司网站制作款1.7万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原告商迅技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证明该合同约定刘圣帮的网站开发公布应当自网站风格定版之后开始,但是实际情况是刘圣帮迟迟未对版面进行确定,而是不断修改;证据2、双方在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前后沟通确定的《教育课程平台网站整体方案》,证明反诉原告商迅技术公司是按照该方案进行的网站建设,且网站已经具备了该方案中的所有内容;证据3、双方就网站建设沟通的聊天记录共计20页,证明商迅技术公司已按期完成网站开发,刘圣帮应如约支付剩余制作费;证据4、教育网站建设前期审批程序及ICP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证明刘圣帮没有办理网站的前置审批程序以及ICP经营许可证。反诉被告刘圣帮针对反诉原告商迅技术公司的反诉辩称,网站没有如期完成,商迅技术公司属于延期状态,现商迅技术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又何来剩余的网站制作费用。商迅技术公司声称刘圣帮经营失策,欲放弃网站不属实。刘圣帮要求解除合同是因商迅技术公司长期故意拖延合同的履行,导致刘圣帮的开发目的不能实现,请求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刘圣帮针对反诉提交的证据与本诉一致。经庭审质证,商迅技术公司对刘圣帮提交证据1、2无异议,对刘圣帮提交的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刘圣帮对商迅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商迅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对商迅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商迅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4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刘圣帮(甲方)与商迅技术公司(乙方)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刘圣帮委托商迅技术公司开发“赛奥夫”网站项目。首年网站制作费2.6万元。双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制定版面,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不得无条件要求乙方修改版面的架构、颜色及增加新的网站功能和频道。自甲方网站定版风格之日开始至3月17日(两个月),完成网站开发。甲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的网站开发所需的文件、资料、电子版企业商标,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不退还。乙方按甲方要求制定网站版面,甲方可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配合修改,甲方满意定稿为止方可进行后期开发。乙方应按期保证完成网站项目开发,并负责网站在服务器端的实施,使网站正常运行,网站开发完成,乙方需提供网站源程序和源代码给甲方。乙方在网站建立和维护期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提供除网站内容更新以外的技术支持。网站空间及域名自2014年1月21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其续约费用按乙方网站建设收费标准收取,为5100元/年,乙方应在至期前10至15日天通知甲方续费。首次支付款项为90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刘圣帮于2014年1月21日依约支付了9000元预付款。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开发网站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刘圣帮与商迅技术公司自2014年1月16日至8月11日期间主要通过QQ进行沟通,此外也通过电话及面谈的方式进行沟通,其中部分QQ聊天通过附件发送,但相关附件双方均因网络保存不善,未向本院提供。双方QQ聊天记录显示,商迅技术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刘圣帮发送了设计页面,刘圣帮当即提出与其要求的不完全一样,商迅技术公司称为初步柜架,日后将根据刘圣帮要求进行调整。刘圣帮分别于2月19日、2月23日通过QQ向商迅技术公司提出了团队功能及群聊功能,商迅技术公司表示做出来没问题,但此功能对服务器要求比较高,将在后面做压力测试。此外,刘圣帮多次询问聊天功能的开发进展,商迅技术公司表示制作完成后就通知刘圣帮。此后,商迅技术公司不断对支付宝等网站各版块功能进行开发,并不断对网站相关功能进行修复。2014年5月21日,商迅技术公司将后台登录名及密码交付刘圣帮,刘圣帮发现网站多项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网站各版块刘圣帮不断催促商迅技术公司开发,商迅技术公司多次承诺各版块完成期限,但均逾期履行并提出延期,而刘圣帮同意继续履行。2014年8月11日,商迅技术公司向刘圣帮表示对于聊天、个人主页、作品集这几个要求其是知道的,但无法实现群聊功能。对于群聊功能可以退款6000元或者再给其三个月时间研发,前提要求刘圣帮明确是否还有其他要求以及修改意见。刘圣帮称此功能无法完成,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刘圣帮称其委托商迅技术公司开发教育课程出售网站,购买者通过支付宝向刘圣帮网站付款,然后再由刘圣帮将款项支付给课程的发布者。具体要求商迅技术公司做首页、团队、个人主页、作品集四个模块。团队版块的要求是对团队进行分类、分为艺术、教育、计算机等连接,对不同文类感兴趣的用户可以加入进行群聊。个人主页的设想是像QQ空间一样可以发布个人信息。作品集是个人对于自己满意的作品进行发布,供别人欣赏,由不同发布者组成的作品合集。单聊、群聊功能都要有。另外,网站首页版面右下角有给我留言、和我联系的图标。但刘圣帮未提交证据证实对于上述要求其明确向商迅技术公司提出的时间。刘圣帮称商迅技术公司不但未实现群聊功能,其他功能也未完全实现。商迅技术公司对刘圣帮所述不予认可,辩称网站已具备《教育课程平台网站整体方案》中的所有功能,但对于该方案经刘圣帮认可且其已完成网站所有开发,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刘圣帮委托商迅技术公司开发网站,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关于刘圣帮称商迅技术公司逾期且无法完成约定网站的开发,构成违约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刘圣帮与商迅技术公司虽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但合同中关于委托事项的重要内容约定不明,刘圣帮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及时的向商迅技术公司提出明确的委托要求及委托事项,故因刘圣帮委托事项不明导致的延期,商迅技术公司并不构成违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网站的各版块功能,商迅技术公司曾多次承诺完成的期限,但均没有按时完成,刘圣帮虽同意继续履行,但商迅技术公司的逾期履行,仍构成违约。由于涉案网站空间及域名有效期为一年,商迅技术公司作为网站开发者,亦有义务及时提示刘圣帮明确委托事项并及时完成开发任务,而商迅技术公司未及时提示并及时履约。故本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关于网站的群聊功能,刘圣帮多次通过QQ向商迅技术公司询问开发进展,商迅技术公司均表示完成制作将及时通知刘圣帮,即刘圣帮已委托商迅技术公司对群聊功能进行开发,而因商迅技术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开发,商迅技术公司构成违约。但由于涉案网站同时具有单聊功能,故刘圣帮称该功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且商迅技术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刘圣帮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本案双方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商迅技术公司返还刘圣帮支付的预付款5000元,刘圣帮主张超出部分及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迅技术公司的反诉请求,商迅技术公司一方面同意解除合同,一方面又主张合同已履行完毕。由于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商迅技术公司的主张相互矛盾,经本院释明仍未能明确。商迅技术公司虽辩称其已按约定完成网站开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虽于2014年5月21日将后台登录名及密码交付刘圣帮,但并不能据此证实其网站建设已符合合同要求,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迅技术公司多次违约,故其反诉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圣帮与被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二、被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圣帮预付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圣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刘圣帮负担470元,被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商迅在线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李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