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33年2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35年4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55年2月2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被告:王某丙,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被告:王某丁,男,汉族,1960年3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被告:王某戊,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东何家村3社。被告:王某己,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任家村6社。被告:王某庚,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石头桥子村8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撤回对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