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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自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