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自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