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x诉被告尹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尹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徐x,女。被告尹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尹y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