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嘉成与梁伟洪、黄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嘉成,梁伟洪,黄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赵嘉成,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伟洪,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建达,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嘉成诉被告梁伟洪、黄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嘉成负担。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