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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新江因与被上诉人高铭楷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新江,高铭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新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铭楷,男,汉族,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吴萍,女,汉族,系被上诉人高铭楷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书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新江因与被上诉人高铭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半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上诉人鲁新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新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新江撤回上诉。上诉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上诉人鲁新江承担。审 判 长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