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浙君与范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浙君,范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70号原告:周浙君。被告:范亚林。原告周浙君与被告范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杰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浙君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浙君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范亚林,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归还”。该借款至今未予返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审理中,经本院查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对被告范亚林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讼争事实属该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经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244号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原告周浙君与被告范亚林的上述借款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浙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