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梅丹与卢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丹,卢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陈梅丹。委托代理人:陈延军。被告:卢洋锋。原告陈梅丹与被告卢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陈梅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梅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陈梅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