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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梅丹与卢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丹,卢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陈梅丹。委托代理人:陈延军。被告:卢洋锋。原告陈梅丹与被告卢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陈梅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梅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陈梅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