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道友与庄其钦、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友,庄其钦,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12号原告:徐道友,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廷荣,系原告徐道友之妻。被告:庄其钦,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友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道友承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