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存龙与王雯、林聪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存龙,王雯,林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赵存龙。被执行人王雯。被执行人林聪妹。申请执行人赵存龙与被执行人王雯、林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的(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890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超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