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2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902-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玉峰、石艳,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执行人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冶塘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被执行人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540000元、利息和综合费1924500元,以及以本金75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以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前付500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付8000000元,余款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申请执行;若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登记在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熟市冶塘镇新巷村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金额7540000元)及坐落于常熟市尚湖镇冶塘新巷村(17)石巷101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0幢、11幢、12幢房屋(登记债权数额分别为990000元、980000元、60000元、870000元、870000元、1640000元、1640000元、550000元、550000元、605000元、605000元、1640000元)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登记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69元,由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径付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554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8795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常熟市冶塘镇新巷村[证号:常让国用(2002)字第706号,使用权面积:34720.6㎡]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常熟市尚湖镇冶塘新巷村(17)石巷101号1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5,登记面积:2231.96㎡)、2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6,登记面积:1945㎡)、3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7,登记面积:134.8㎡)、4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8,登记面积:1737.79㎡)、5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9,登记面积:1801.18㎡)、6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0,登记面积:2288.96㎡)、7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1,登记面积:2288.96㎡)、8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2,登记面积:919.94㎡)、9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3,登记面积:919.94㎡)、10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4,登记面积:919.94㎡)、11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75,登记面积:919.94㎡)、12幢(所有权证号:尚湖11000664,登记面积:2288.96㎡)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及房屋(含室内装修及未登记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2015年2月10日,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信谊行评字(2015)第0210-H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45003700元(详见评估报告)。嗣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底价为31888888元。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的小型汽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的大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间一年,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对被执行人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的第三次拍卖底价抵偿本案债务,并表示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协兴(常熟)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各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能力及财产处置情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流拍的土地及房产、查封的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无法处置变现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李跃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