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钦奎与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钦奎,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40号原告黄钦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南山路。法定代表人陈爱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宗义、张福青,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民警。原告黄钦奎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钦奎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钦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钦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钦奎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忍审 判 员 庄碧山人民陪审员 吴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惠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