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清晰与苏海仲、苏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清晰。被告苏海仲。被告苏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晰与被告苏海仲、苏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清晰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