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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清晰与苏海仲、苏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清晰。被告苏海仲。被告苏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晰与被告苏海仲、苏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清晰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