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达与戚杰辉、戚红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达,戚杰辉,戚红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朱达。被告:戚杰辉。被告:戚红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颜小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达诉被告戚杰辉、戚红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戚杰辉负担,于2015年5月27日径直支付给朱达。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