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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泉水,总经理。被告达州市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51元,减半收取134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寒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