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锐聪与黎结霞、黎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黄锐聪,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黎结霞,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黎波,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锐聪诉被告黎结霞、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锐聪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锐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锐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2元,减半交纳1186元,由原告黄锐聪负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