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储昭升与韩仁发、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昭升,韩仁发,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186-1号申请人:储昭升,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韩仁发,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850242-5。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升与被告韩仁发、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岳诉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供应网电收入款361600元。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4)岳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间内,韩仁发与储昭升、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生效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基于韩仁发与储昭升、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生效履行完毕,该民间借贷纠纷已实际结案,本院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冻结的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款361600元应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网电的收入款36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方庆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已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