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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丁永明与被执行人尚孝义存单借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明,尚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丁永明,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尚孝义,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丁永明与被执行人尚孝义存单借用纠纷一案,(2004)长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永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丁永明现金30000元及利息149.6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孝义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尚孝义无存款及有价证劵。本院将执行申请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丁永明,年过七旬,无劳动能力,且老伴患有心脏病,常年用药治疗,主要靠其子打工维持生计,其子于2015年1月30日因病去世,家中失去主要劳力及经济来源,生活贫困。被执行人尚孝义,家中三口人,其母患病,常年用药,家中无存款,无固定收入。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丁永明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丁永明同意待后发现被执行人尚孝义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