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衍庆与贾兴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衍庆,贾兴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苏衍庆,男,196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兴发,男,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姚新利,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衍庆与被告贾兴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兴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衍庆撤回对被告贾兴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