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贤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贤,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1号华夏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程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贤。原审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二初字第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王贤与原审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贤与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该借款合同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立案时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了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妥,应由本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