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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被告马某,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李某自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