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孔令静与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静,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静。被执行人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653号。法定代表人:郑凤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孔令静与被执行人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劳人仲案字(2005)第0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146.7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劳人仲案字(2005)第0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