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在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充值加油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消费清零的加油卡,虚假充值,虚构交易,套取顺平县西吉加油站的财物49,630元,非法占为己有。现已退赔。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在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充值加油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消费清零的加油卡,虚假充值,虚构交易,套取顺平县西吉加油站的财物49,630元,非法占为己有。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退赔人民币5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述定罪量刑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1日10时顺平县公安局接到刘某报警称:2013年11月至今,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加油员陈某某利用被消费清零的加油卡,通过电脑操作进行充值,然后采用虚假交易产生交易小票,利用交易小票折抵现金的形式侵占西吉加油站现金74,180元。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16日,顺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陈某某至顺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扣押涉案物品卡号为00×××56的西吉加油卡一张。5、会员充值记录报表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1月5日不在充值规则范围内会员充值记录情况。6、消费记录报表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2月24日消费记录情况。7、交班记录报表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4日交班账目情况。8、会员卡消费明细、消费小票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31日会员卡消费明细情况。9、顺平县西吉加油站电脑记录及账目汇总情况说明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经核对及入账消费小票,虚假入账消费小票金额合计金额为49,630元,此数目为陈某某侵占西吉加油站现金数额。10、顺平县西吉加油站营业执照证实:顺平县西吉加油站投资人姓名齐某某;经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煤油零售。11、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陈某某自2013年1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工作。12、顺平县西吉加油站出具的证明两份,附充值小票复印件证实:陈某某使用刘某的操作员号“1f”进入操作系统进行充值,然后利用管理员“admin”身份进行删除,该管理员的密码刘某和李某乙知道;2013年10月份至2013年12月14日,陈某某虚构交易事实,办理信用社、淀粉厂、石伟涛充值加油卡情况。13、证人李某甲(西吉加油站会计)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其发现淀粉厂的充值的钱比他们实际消费的钱少。经查发现,淀粉厂的充值卡在消费清零后,又出现充值消费。这些虚假充值消费都发生在陈某某值班时,怀疑是他做了手脚。陈某某主要是利用淀粉厂、信用社消费清零的加油卡再次虚构伪造虚假交易形成交易小票,再把电脑上的虚充信息和虚假交易信息删除,利用交易小票折抵现金套现。14、证人李某乙(西吉加油站加油员)证言证实:其在西吉加油站负责加油及给加油卡充值,别人没有给加油卡充值的权限,其与陈某某知道密码。加油站实行“两班倒”,其与陈某某、郭某一班,其当班时,陈某某给加油卡充过值,郭某没有充过。15、证人郭某(西吉加油站加油员)证言证实:其在西吉加油站上班,实行“两班倒”,其与陈某某、刘某一班,其只负责加油,李某乙、陈某某负责加油、机打发票和加油卡充值。其不会操作电脑,也不知道登录密码。16、被害人刘某(西吉加油站老板)证言证实:2014年1月初,加油站会计李某甲向其反映说加油站账目有问题,经查发现是陈某某利用消费清零的加油卡虚充伪造虚假交易形成交易小票,利用交易小票折抵现金套现后在电脑删除加油充值卡虚充信息和虚假交易信息,但是会员管理系统的登录信息和交班信息不能删除,有操作记录。加油站是“两班倒”,陈某某与李某乙、郭某一班上24小时,歇24小时。平时都是李某乙负责加油卡充值,有时候陈某某也帮忙给加油卡充值。郭某不懂电脑,不会给加油卡充值。经核对发现报案时所说的侵占数额74,180元不对,应该是49,630元。1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自2013年1月14日到西吉加油站工作。2013年底,其因欠高利贷和工地上需要钱,其产生从加油站弄钱的想法。其把消费清零的加油卡利用其掌握的加油卡管理系统密码登录,进行充值操作后删除记录,用充值后的加油卡刷卡产生消费小票,并用消费小票冲抵现金。有多少数额的小票就从收取的现金中拿多少钱。加油卡充值系统的密码是李某乙说的,删除功能的密码是从李某乙那里知道的。其充值操作过得加油卡形成的消费记录没有删除过。其刷卡后应该给顾客的那张小票扔了,留底的那张小票用来换取现金上账。其没有同伙,以此方式在加油站一共弄了四万七八千元钱,用来偿还所欠高利贷利息,还有一万多用在工地上了。18、收条、谅解书证实:陈某某已经退赔刘某现金50,000元,刘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职务侵占,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